院发[2017]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其勤奋学习、努力钻研、积极进取,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形势,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加强研究生学风建设,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基本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三助”岗位津贴四部分构成,各部分可兼得。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学校自筹、社会捐助等渠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 以有利于研究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出发点,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工作机制体制。
第五条 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最终目标,积极发挥奖助体系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保障性、激励性和导向性作用。
第六条 以人为本,注意学生类别差异性,根据研究生需求和客观实际,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第七条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奖助水平。
第八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章基本助学金构成及标准
第九条 基本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校设立的普通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面100%,在研究生学制年限内,由学生工作部(处)按月发放。
1.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普通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第四章学业奖学金构成及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支持其顺利完成学业。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个等次,覆盖率为可参评研究生人数的100%。一等奖为每人每年6000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和本科阶段所学专业有对应的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支撑的研究生自动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奖为每人每年4000元,一等奖之外的研究生自动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档。一等奖每人每年10000元,占可参评研究生人数的15%;二等奖每年每人6000元,占可参评研究生人数的25%;三等奖每人每年4000元,占可参评研究生人数的30%.
上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和比例,学校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 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三助”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研究生“三助”津贴分为助数、助管和助研津贴。助教津贴主要通过学校教学专项经费中列支:助管津贴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学术学位研究生助研津贴不低于150元/月,由研究生导师自行发放。专业学位研究生助研津贴,根据具体情况由导师自行决定。
第七章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研究生奖助学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当年奖助学金;已经获得奖助学金的,应停发:
1.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的;
2.在学期间更改为定向培养或转出人事档案的;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4.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5.未通过课程考试、其他培养环节考核和中期检查的;
6.拖欠学校相关费用的。
第八章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科研处、财务处负责人,各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申诉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及指标体系”。依托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章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各评审小组确定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内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审小组提出,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十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对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并追回其基于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将获奖助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学费代偿、补偿和助学贷款工作,参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