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助学金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其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原则上根据我校各二级学院(部)的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二章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3、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含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含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業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3、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应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品学兼优量标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含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含50%);
4、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每年十月初,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二级学院(部),各二级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分配的比例进行初选推荐。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0日之前报学生工作处汇总。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后,在全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初,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获得者,将分别颁发国家和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将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配合学生工作处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院发〔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