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兼得。但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应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品学兼优量化标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均位于前50%;
4、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九月初,学生工作处负责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部),各二级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分配的比例进行初选推荐。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9月30日之前报学生工作处汇总。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后,在全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配合学生工作处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