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第五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先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原则上有一项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可以均放宽至前50%;
5、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每年9月份,学生处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分配名额,下发评选通知。各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选推荐,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学生处汇总。
第八条 学生处汇总后,在全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学校将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院(部)要配合学生处认真做好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